熊云霞律师亲办案例
交通事故的诉讼主体问题
来源:熊云霞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8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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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严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。严某的继承人有父亲、母亲、与前夫生育的儿子、与其他人生育的女儿。根据法律规定,严某的父母、子女均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,均应作为原告参加诉讼。

问题:严某的父亲、母亲已经离婚,且严某的母亲有精神障碍,不主动作为原告起诉。此种情况下,严某的父亲、子女如何作为原告起诉?

分析:此种问题经常出现在一些涉及继承的必要共同诉讼中。严某的父母、子女均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,对严某的死亡具有依法索赔的权利。在各继承人无法内部协商确定共同起诉的情况下,部分继承人可以单独向法院起诉。法院在受理了案件之后,依职权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。如果被通知的继承人既不参加诉讼,也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,法院仍应列其为原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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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熊云霞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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